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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徽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2-05-11 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皖招委〔2012〕2号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精神,并报经教育部同意备案,现将调整我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通知如下:

    一、奥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二、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一级运动员以上加10分,二级运动员加5分)向高校投档。

    2.对于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

    3.申请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考生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须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省级统一测试须全程录像,学生测试成绩现场公布,通过测试达标者须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其所在中学指定地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高考加分资格。测试标准及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布内容执行。

    上述两个项目的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三、我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按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档。

    四、其他项目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少数民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档。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要认真执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的各项要求,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到位。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加分工作流程,层层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严厉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确保高考加分工作公平公正。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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