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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6-24 浏览次数:533

 

关于2010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发布日期:2010-06-13      浏览次数:11522次

关于2010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养计划

2010年计划培养120人,学历层次为本科,学制5年,专业为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纳入今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培养任务由蚌埠医学院和皖南医学院共同承担,各培养60人,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其中,蚌埠医学院承担宿州市砀山县19人、六安市霍山县6人、蚌埠市固镇县22人、蚌埠市禹会区13人的培养任务;皖南医学院承担芜湖市芜湖县14人、安庆市岳西县8人、黄山市黄山区3人、巢湖市庐江县35人的培养任务。

二、培养对象

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毕业后志愿投身于我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应、历届高中毕业生;

2.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本科批次省控线,并填报定向专业志愿;

3.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县(区)卫生局签订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人才就业协议书。

 

三、待遇和相关政策

1.被录取并签订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人才就业协议书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违反规定流动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学生毕业后,按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可依法参加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证书上注明“乡镇定向6年”字样。

3.学生毕业后,按照就业协议规定到指定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含试用期)以上,执业注册地点在协议期内为指定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或卫生管理工作。

4.毕业后按照协议规定到指定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学生,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编制内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学生毕业前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招生录取工作程序

1.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2010年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分省计划,结合各地需求,编制我省2010年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分县(区)计划,由省教育厅列入今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2.定向免费医学生列入提前批次录取。

3.我省高中毕业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本科批次省控线,志愿报考该定向就业计划的考生于6月27日~6月28日上网填报提前批次志愿。

4.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志愿和考试成绩投档,由培养学校按照招生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未完成计划可实行同批次征集志愿录取,若征集志愿结束后,仍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可在第二批本科控制线下20分内按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6.被录取学生在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县(区)卫生局签订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人才就业协议书。然后凭录取通知书到培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学习。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7.未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考生,培养学校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

2.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适当增加中医学教学时数和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内容。

3.各县(区)卫生、人社(人事)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要根据免费医学生毕业时间,提前预留编制,确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协议规定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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